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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群发言须慎重,损人名誉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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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莲芳  发布时间:2016-08-04 16:45:30 打印 字号: | |
  作为网络社交工具软件,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其群聊功能为多个用户搭建起共同的交流平台。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不当的言论往往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近日,平江县法院汉昌法庭审结了一起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的案件。

  原告王某民与被告王某平均系“平江王氏宗亲总群”群员,该群共有群员400多人。2016年5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赌气在“平江王氏宗亲总群”中发表了三段有关原告的言论。言论中捏造了许多有损原告名誉的事实,并使用了“王家败类”“小人”“最坏家伙”“下流手段”“这种人还算是人吗”“畜牲”等侮辱原告人格的词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言论具有侮辱、诽谤的性质,且发布在四百多人的微信群中,该群中所有人员均可以阅读到上述内容,势必造成原告在该群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责令被告在该微信群中发布书面致歉信,为原告消除影响。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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