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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相对性,“父债子还”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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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6-08-11 08:29:12 打印 字号: | |
  原告赵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王某某、黎某某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还钱,王某某以借钱动机是为儿子王某而拒绝还款。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黎某某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认识多年的朋友,2013年3月10日被告王某某因需资金代其儿子王某偿还债务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原告赵某某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王某某后,被告王某某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注明“今借到赵某某现金20000元整,月息1分5厘,具借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另查明,根据被告王某某、黎某某双方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双方之间借贷意思表示明确,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属合法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时,虽然借条上未约定具体借款期限,但在原告催讨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款时被告出具的借条约定了利息,且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未超过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某、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借贷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对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且《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赵某某是合同当事人,因而负有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责任,所以不能“父债子还”。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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