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刑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盗窃放在路边的机器设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已判刑)在岳阳市云溪区某工地的路边发现被害人张某放在此处的机器设备,便产生了将此设备盗走卖钱的念头,周某将被告人赵某带到作案现场,赵某明知周某的行为是盗窃,仍出主意告知了周某该设备要随车吊,承诺得手后帮助周某联系出售。随后,周某盗得打桩机钻头后联系了被告人赵某,赵某帮助周某将该打桩机钻头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岳阳市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周某给了赵某200元的好处费。经鉴定,被盗打桩机钻头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事前与实施盗窃的周某通谋,由周某实施盗窃行为,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赵某积极帮助周某销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