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前,将银行卡交给娘家弟弟将存款取走,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近日,平江县汉昌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此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
该案原告吴某的妻子于2013年被确诊患有乳腺癌,治疗期间,其娘家亲属多次筹款为其治疗。2015年9月以后,吴某妻子病情加重,自知将不久于人世,便瞒着吴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弟弟苏某,并将密码也告知了苏某,嘱咐由苏某处分其银行卡中的存款。吴某妻子去世后,苏某便将存款全部取出。吴某在清理妻子遗物时发现银行卡不翼而飞,在银行查询后得知银行存款被小舅子苏某取走,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返还。苏某则认为,吴某妻子生前因治病多次向娘家亲属借款,生前将银行卡交由苏某用于偿还所欠娘家亲属债务的行为正当合法,苏某凭卡和密码取款,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许可,故不同意向吴某返还该笔存款。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存款形成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非因处理日常生活需要,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单方所做的处分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本案具有其特殊性。吴某之妻因患病曾向其娘家亲属举债,在其重病期间,担心本人去世后所借娘家亲属的借款无法得到偿还,生前单方将其名下存款处分给被告以偿还债务的行为符合情理,不能简单的认定其处分行为绝对无效。其作出的处分行为涉及存款中的一半应认定为有效,涉及吴某的那一半因未征得吴某同意,应属无权处分而无效。故苏某只能根据吴某妻子有效的处分行为占有该存款的一半即32150元,其占有存款的另一半因没有合法的根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向吴某返还。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息诉服判,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