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长寿法庭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件,颇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有一村民委员会准备启动贫困农户危房改造工程,本案被告借用一公司资质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承包了该工程,该工程分两个户型,共有20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本案原告,两个月后原告施工完毕,现查明,原告并未获得任何房屋建筑施工资质,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辩称,合同签订时间已超一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此外,施工的地点是属于农村,房屋高度不超过两层,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的建筑不需要资质。
首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件中已明确了其态度,合同效力的认定,实际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这合乎法理。其次,该建房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被告的抗辩理由看似合法合理,实则牵强附会。作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确实不属于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但该工程施工地点虽在农村,但其性质却属集体危房改造项目,并非被告所称农村自建房,应当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被告借用其它公司资质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原告,已违反了建筑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即关于建筑施工方应是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及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所以一审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