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岳阳县公安局新开镇派出所民警徐某庚与该所巡逻队员胡某、穆某驱车赶到新开镇万福村处理村民徐某丙与被告人徐某甲打架事件,当民警徐某庚等人正在当事人徐某丙家中了解案情时,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无视民警正在执行公务,冲进徐某丙家中欲殴打徐某丙。并将前来制止的民警穆某受伤。被告人徐某甲被推出徐某丙家门口时,徐某丙的父亲徐某丁扯住被告人徐某甲劝其不要打架,被告人徐某甲仍不听劝,一拳将徐某丁击倒在地,民警徐某庚立即上前制止,被被告人徐某甲顺势一拳打在其左侧脸部,致使徐某庚牙齿破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庚所受损伤为:1、左上第8磨牙缺损并牙周炎;2、左上第4、5、6、7磨牙挫伤。穆某所受损伤为:右腹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向被害人徐某庚、穆某道歉,赔偿了被害人致伤后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调解纠纷时,不听劝阻,仍使用暴力,导致执法人员受伤,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