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堆放的旧桌椅导致我的店铺失火,你们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我们也知道你受到了损失,但起火原因还没有查明,你的证据不足,不该我们赔偿。”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孙某与胡某自2002年起租赁被告华容县实验小学外一门面从事小商品批零业经营至今,2016年2月8日12时许,该门面遭受火灾,经查证,起火原因为外来货源引燃堆放在该门面墙体外的学校废旧课桌椅,火势通过窗户蔓延至门面内起火所致,火灾造成的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227000元,后原、被告因赔偿多次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法院受案后,被告也承认是由于自己堆放的桌椅失火,从而导致原告财产受损,且原告租用的门面属于原告所有,原告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无力一次性支付被告20多万元的赔偿款,故对原被告做了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38000元,并免去原告租赁门面五年租金,本案终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