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支付宝盗窃案,被告人钟某因盗窃同事支付宝里的5225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19岁女孩钟某是广东省新兴县人。去年9月,钟某经人介绍到湘阴县某企业务工,被与安排与同事谭某同住一间宿舍。两人关系较密切,且经常一起在网上购物,有一次钟某无意中看到了谭某的支付宝密码。今年3月9日13时许,钟某得知谭某将手机留在宿舍充电,遂趁谭某上班之际进入房间,将其手机支付宝内的5225元分两次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谭某下班后用自己支付宝准备上网购物,发现里面的5225元余额不翼而飞,后在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发现两笔向钟某转账共5225元的记录,谭某多次质问钟某,钟某皆拒不承认,遂报警。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主动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