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催讨工资与老板互殴受伤入院治疗,要求赔偿遭拒,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皮某损失34429元。
2015年5月29日,校车司机皮某因向老板丁某讨要工资,双方在丁某开办的幼儿园发生争执,发展到互相支扭并互相殴打对方的头部,在支扭时双方面对面侧身摔倒在地,后经幼儿园老师劝说才松手。后皮某感觉右脚受伤,在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药费18958.08元。皮某因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刑事立案,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后为赔偿事宜,皮某将丁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此次事故给皮某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18958.08元、后段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220元、误工费36633元、伤残赔偿金1319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35.11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合计88858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讨要工资原告皮某与被告丁某发生争议,继而发生支扭,在支扭过程中两人均摔倒致原告受伤,且有公安机关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予以证实,原告所受的伤害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被告辩称其系正当防卫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原、被告因工资产生争议,双方都未互谅互让、理智协商解决矛盾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故原、被告均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查明的事实,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原告因伤害造成损失88858元,根据原、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429元,扣除被告丁某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0元,被告丁某还应当赔偿原告34429元。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