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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体变更后,债务仍应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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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小燕  发布时间:2016-08-17 11:28:45 打印 字号: | |
  供货商李某某给华容某某鞭炮公司提供鞭炮后尚有73600元余款未收回,经多次催讨,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主体已经变更为由拒不履行支付余下欠款,供货商李某某遂将更名后的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一审判决,被告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某某货款73600元。

  公司之前的法人代表谢某某以145万元作价把公司转让给现在的法人代表孟某某,孟某某接管公司后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在的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孟某某称供货商李某某73600元货款是公司前法人代表谢某某经手的,与自己无关,公司主体已经变更,不承担变更前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华容县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经依法登记,具有法律上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对外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的能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仍应予以承继。本案中,公司主体名称虽然变更,并非是新设立的新公司,不存在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所以变更后的公司仍应对变更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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