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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1000元后潜逃23年 湘阴男子获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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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皓 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6-08-17 11:39:13 打印 字号: | |

男子23抢劫1000元后潜逃因回乡办理证件被抓获。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某是湘阴新泉镇的一个普通农民,1993年年底时年23岁的伙同同案人蔡窜至湘阴南湖洲镇邮电分局,在该分局的营业大厅见新泉镇金山村村民秦从邮局支取一叠现金放到其上衣口袋,遂起歹念。宋与蔡跟随被害人秦坐船返回新泉镇,并与其攀谈,后行至新泉镇新胜村路段时,宋与蔡找被害人秦搞包烟抽,被害人秦不肯,随即宋伸手抠住被害人秦放钱的上衣口袋,秦急忙用手捂住口袋,蔡见状上前咬住秦捂口袋的手,宋趁机抢走秦上衣口袋内现金1000元后,与蔡迅速逃离现场,而后两人将赃款予以瓜分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的家属已将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秦某,取得了他的谅解。

2002年,同案人某因犯抢劫罪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宋一直逃逸在外。年年初,宋以为此事已过多已经了结,遂回乡办理证件,被公安机关抓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宋某在作案中提出犯意,使用暴力,实施了抢劫行为,且平分了抢劫所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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