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析法明理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使案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012年6月21日原告殷某、朱某在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两原告之子,并缴纳了2012年与2013年两期保费,2015年7月18日被保险人因病去世,原告到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以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94000元。
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到原告因儿子去世受到了很大的打击,现生活拮据,原、被告双方就理赔曾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针对此情况,法官耐心的对原、被告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均作出了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补缴2014年、2015年两期保险费12308.4元,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