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2016年1月1日前被告人龙某某窜至汨罗市归义镇汨新社区戴家垅踩点,发现一楼房的楼梯间停有摩托车,虽有监控,但该楼梯大门基本不关。1月2日凌晨五点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头戴鸭舌帽和围巾再次窜至该处欲盗窃摩托车,发现被害人谢某的一辆红色爵克女式摩托车的前胎被大锁锁住,无法打开,被告人龙某某随即离开拿来一个摩托车轮胎和扳手、起子,将被锁摩托车的前胎换下,强行扭坏龙头锁,把该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