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其湘F×××××小轿车途经杭瑞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852公里+600米处时,被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采取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浓度为182.7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送检的刘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血液乙醇定量检测为171.646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