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在107国道岳阳县新开镇路段,从一外地人(身份不明)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得一支“鸟铳”(包括火药、铁珠等)。此后,被告人出外使用该“鸟铳”从事打猎活动。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从被告人蔡某家中提取并扣押了该支“鸟铳”。2015月8月20日,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所持有的“鸟铳”为前装药式自制单管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