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某与被申请人黎某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黎某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黎某失踪。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黎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常某为黎某保险合同的财产代管人。
黎某,男,与申请人常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5月10日在湖北省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3月1日,申请人亲属邓某某向湖南省华容县某某派出所报警称,儿子黎某与儿媳常某吵架后外出打工,六天未与家人联系,自此黎某下落不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寻找黎某的公告,并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黎某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黎某失踪前于2011年3月20日购买了价值45000元的一份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到期日为2016年3月20日,被保人为黎某。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常某的关于宣告黎某失踪及由常某为黎某财产代管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