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后股东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即本案原告邓某某。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某人民币110万元。
被告欠被告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借款160万元,已偿还了50万元,尚欠杨某某借款110万元。因华容县某某棉麻有限公司欠被告1000万元,为方便讨账,才将被告欠杨某某的借款转到原告名下,杨某某将借条给了原告。如果杨某某能出面将公司的相关债务处理好,被告才能向原告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某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任公司董事长,杨某某任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杨某某对某某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间的经营业务进行了承包,杨某某向某某公司交纳承包款及负责财务人员的工资,承包期间的所有资金均由杨某某自行凑集。因某某公司缺少资金周转,2014年7月4日,杨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某某公司的业务员即原告等人借款160万元分二次打入了公司的财务账。2014年8月29日,某某公司偿还了160万元借款中的50万元,某某公司财务账上欠杨某某借款本金110万元。
2014年12月,经某某公司股东胡某某、杨某某及会计李幸归、罗某开会协商,决定将某某公司欠杨某某的借款110万元直接转到杨某某的债权人之一即原告名下,由会计罗某出具了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邓某某现金用于还公司十农户小额贷款(杨某某经手)壹佰壹拾万元。经手人罗某,胡某某在收据上签名,并加盖某某公司财务公章。后罗某将收据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收据交给原告。后原告依此收据多次向某某公司讨要借款均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被告某某公司股东杨某某对某某公司享有110万元的债权,其有权将相应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邓某某,经某某公司董事长胡某某同意,由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杨某某的债权即转让给了原告邓某某,故杨某某对某某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且转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转让后原告邓某某即取得对被告某某公司的债权,原、被告双方之间业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某某公司应当直接给付邓某某110万元,故本院对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收据上未明确约定利息,且被告否认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