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男子入室抢劫获刑10年
分享到:
作者:曾乐 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6-08-25 08:12:31 打印 字号: | |

    男子入室盗窃发现后,居然硬抢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起抢劫、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才、陈某共同商议到被害人刘某芝家实施盗窃,两人对实施盗窃过程进行了详细策划与分工,陈某告知刘某才刘某芝家准确地点、家庭情况、作案手法。2015年6月2日23时许,刘某才拨打陈某电话无法拨通后携带水果刀独自窜至刘某芝家,按陈某所告知的方法剪窗入户实施盗窃,刘某芝发现后,刘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得刘某芝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并将刘某芝置于床头柜的一苹果5手机拿走后逃离现场。
    据被害人刘某芝陈述,2015年6月3日凌晨,她在自家卧室睡觉时突然看到一名蒙面的陌生男子站在她床边,随即用套了丝袜的手捂住她的嘴巴,不要她叫喊,并声称否则就要杀死她。该男子欲抢劫她戴的黄金项链,她因害怕就主动给了对方。之后对方又要她在其他房间将手镯和家里的钱物找出来,她照做后因未找到对方所说的财物,该男子仍不满意。

   湘阴法院审理认案的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盗窃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某才在盗窃过程中携带水果刀具,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构成抢劫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