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儿是娘的心头肉,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于魁智一曲京剧“三家店”深情演绎了母亲对出门在外儿子的牵挂和思念,戏中“娘生儿,连心肉,儿行千里母担忧”的戏文唱得催人泪下。有哪个做娘的心中不在时刻牵挂着自己的儿女,不希望能守着自己的儿女看着他们健康平安的长大呢。可湘阴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却要剥夺女方抚养小孩的权利,对两个婚生小孩的抚养权都不肯给女方。
丽某(女)与林某(男)因感情不和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主持庭前、庭后多次调解,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唯独就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分歧较大。这对小夫妻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八岁,小儿子才两岁,女方表示大儿子已经八岁了,基本懂一些事了,她可以放心,小儿子才两岁,从出生就是她一直在带,如果不带着在身边她不放心,而且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小孩,所以无论怎样她都要抚养小儿子。男方却坚决不肯,表示两个小孩都要由他抚养,提出女方生活能力不强、无固定经济来源、有抽烟的不良嗜好等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的各种原因。
承办法官觉得离婚时双方都要抚养小孩是一件好事,便对双方做背靠背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告知男方,抚养小孩既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尤其女方已做绝育手术,希望男方适当做一点让步。可不管承办法官如何做男方的工作,男方态度仍然相当坚决,无论如何不同意让女方抚养小孩。法官正在疑惑为何男方对小孩抚养权的态度如此坚决时,女方向法官道出了一个秘密,原来男方的弟弟和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小孩,男方想把两个儿子的抚养权争到后,再考虑过继一个给其弟当儿子抚养。法官了解此情况后,知道对于抚养权的问题已经无法再在这对夫妻之间进行调解了。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小孩涵涵属于依法应获得的权利。同时,原告已做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小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点(1)项之规定,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儿子涵涵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目前也无确实证据证明原告抽烟对小孩的成长明显不利,故对原告要求抚养一个小孩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判决两个婚生小孩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
抚养小孩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在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来处理小孩的抚养权归属,但对于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要优先考虑其享有对小孩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