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因经营液化气生意所需,多次通过承诺高息,向数十人借款。2014年,因生意发生变故,以及长年累积的债务,导致其严重资不抵债。在随后的一年间,在明知已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丁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被害人廖向阳“借款”150万元,丁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槽车注册登记证书及其购买的假房产证为抵押,隐瞒其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使得被害人廖某误认为丁某具有资产和偿还能力,多次“借款”167万元。同时,以高息向孙某借款195万元,向熊某借款21万元后,在孙荣琴担心其无力偿还巨额欠款,催讨债务时,丁某采取提供假房产证做抵押、以及虚构其在吉首市购置地块、转手可以赚数百万的事实事实,隐瞒其无力偿还借款真相,骗取了被害人孙某、熊某的信任,暂缓向其讨债,总计共骗取受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33万元。
被告人丁晓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