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骑电动摩托车不慎撞人,彼此结下怨恨,近日在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由少年的监护人赔偿受伤者148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被告王某系14周岁的未成年人,2016年5月1日王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在南江镇东街将行人李某撞倒,李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事发后交警队到场勘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二万二千余元。
开庭前法官组织调解,王某的父亲认为李某属于过度医疗,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李某则认为被告王某在逃避责任,要与被告“抗战”到底,庭前调解未成功,法庭遂及时进行开庭。开庭后法官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表示被告至少要承担20000元的赔偿,被告方则表示最多出10000元,还要求对原告的受伤情况进行重新鉴定,还扬言一审判决后还要上诉、申诉来拖延时间,调解没有成功。庭后的一个星期,法官多次找原告调解,告知调解的好处,经过几次沟通,原告松口表示可以接受赔偿15500元。有了调解基础后,承办人约被告的父亲来单独调解,为其释法明义,为其讲解其他的案例以及告知法院的执行力度等方式,并从人情道德的角度出发,做通其思想工作,王某的父亲开始让步,但是认为15500元过高。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后,承办人将原、被告约在一起继续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王某的监护人赔偿李某14800元的协议,并且履行款当场兑现,离开法庭时双方都法官的耐心调解连连称赞,至此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