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离婚;婚生子敖某甲由敖某抚养至十八周岁,肖某从2015年10月起按4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肖某享有探望敖某甲的权利,敖某应予协助;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某某号的房屋归敖某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自由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9年6月26日在岳阳市某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名敖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有不良嗜好,对家庭疏于照顾,导致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通过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某某号房屋一套,现尚有部分房贷未偿还,2011年6月7日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所有人为“肖某、敖某”按份共有。
经过了解,原、被告对该房子的权属争议较大,原告肖某认为该房产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被告敖某认为,房产证虽然写有原、被告双方的名字,但房子首付大部分是由被告父亲支付的,后续房贷也一直由被告按月偿还,所以该房屋应属被告父亲的财产。
法官说法:《婚姻法》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本案中的房产是由原、被告双方父母支付首付,且产权登记所有人为“肖某、敖某”。虽然婚后是由被告按月偿还房贷,但婚后被告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是由双方父母资助首付,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