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要立案,公司欠我们100多号人的工资几个月了啊,你们不能不管啊,今天必须给我们立案啊”、“法官,你们必须给我立案,你们不管谁能管啊,你们是人民法院啊,要是不给我立案,我今天就躺在大门口不走了”,随着这样的诉求,伴随的是一阵附和赞同。这是我们在登记立案时遇到涉及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最常见的情况,许多当事人一遇到涉及劳动争议类的纠纷,想到的第一位且唯一能解决争议的就是诉讼。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解决劳动争议,化解纠纷的机制远非这一条路,也并非是首选之路。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由此可见,遇到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纠纷。
那么这些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可以任选其一呢?还是应有顺序呢?
认真研读我国有关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提到“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们看到,调解是可单独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既可以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样,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协商与调解一样,均是一种单独的,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之一。
说完调解与协商这两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后,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又是什么关系呢?
从以上研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都释明了,当事人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后,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独立劳动争议案件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仲裁终局的的情形外,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制度。但是,仲裁前置的意思不是说劳动仲裁与提起民事诉讼是一个程序的前后关系。而是指只有在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时,再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救济。因为劳动仲裁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途径之一,如果仲裁结果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则不需要踏入诉讼程序,这也是为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提供解决方式。
那么是否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遵循仲裁前置呢?
答案是否定的,有例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对于纯粹以追索劳动报酬来起诉的案件,是不需要遵循仲裁前置的。
在我们日常接触的当事人中,笔者总结了两个为什么当事人对直接向法院起诉抱有更高信任度的问题,并予以解答。
第一,许多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认为,先走劳动仲裁时间太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群体性争议,大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陷入运营困境,可能已经面临破产,负担大量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就能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用人单位的财产,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冻结用人单位财产。实际上,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劳动者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同时,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再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许多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力。实际上并非如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如果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则视为认可仲裁裁决书,如果一方不履行,则可以直接以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是具有可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相应惩罚。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刑事犯罪。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确保当事人行使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有助于社会团体的组织的成长发育。只有充分认识和运用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化,才能更有力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高效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