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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的伤残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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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培培  发布时间:2016-08-29 10:07: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邹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26000元伤残补助金时,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激动不已的向执行法官连连道谢。

  据悉,2011年6月16日,毛某驾驶制造不良的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的挂半挂车在京港澳高速上行使时碰撞前方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上杨某所驾驶的货车尾部,造成交通事故。申请执行人邹某在事故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一处为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因邹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事后二人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其一是邹某向某物流公司提供申请工伤赔偿的相关资料,而基金赔偿的医药费归某物流公司;其二是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归邹某外,其余工伤赔偿款归某物流公司所有。但某物流公司在收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一直未支付给邹某。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该公司负责人阐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却没想到其中却另有“故事”。原来,自从邹某致伤痊愈后,一直无故不来上班,遂两者解除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开始也通知了邹某,但邹某一直以在外打工为由拒绝前往公司领取。多次以口头方式告知某物流公司将会让自己的亲戚前往其公司领取。由于邹某每次以口头方式告知,并未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导致某物流公司一直不敢轻易答应。所以双方之间因此造成误解,邹某方则认为某物流公司恶意霸占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肯支付,某物流公司方则以非本人原因不肯支付。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马向邹某说明。由于邹某一时半会不能从外地赶回,执行法官提出方案,由某物流公司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打入执行局执行账户,待邹某几日后回来到我院亲自领取,此方案得到双方的赞同。   

  至此,又一起涉民生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执结。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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