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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老人受伤,疏管理商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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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莲芳  发布时间:2016-08-31 08:45:56 打印 字号: | |
  以无偿赠送洗衣粉、塑料盆等蝇头小利为噱头,吸引大量群众参见产品促销会、广告会,这种现象现在是屡见不鲜。而喜欢贪图这种小便宜的人对参加这类活动也是乐此不疲。但因为商家组织活动时安全意识不强,疏于管理,导致活动失控,参加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参加产品促销会受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4年12月1日,某公司租用了平江县银都大酒店一楼大厅用于举办手机促销广告会。听说当天会有“大礼”赠送,已年满73岁的熊某一大早就与许多闻讯而来的群众等候在酒店门口。早晨6时30分左右,在进入大厅时,因人数众多,且无人维持秩序,熊某被挤倒在地,随后被人群踩踏致伤。后伤情经鉴定为左股骨颈骨折,构成9级伤残。事后,熊某与活动举办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熊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手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参与者进场时既未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维护秩序,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导致原告在活动现场被挤倒、踩踏受伤,被告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年迈体弱,在参加公共活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本人在活动中受伤的损害后果应自负一部分责任。后判决该公司赔偿熊某损失79707.5元。熊某虽依法获得了赔偿,但至今仍无法独立行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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