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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太诉前夫侵占房屋,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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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家  发布时间:2016-08-31 11:34: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六旬老太诉前夫侵占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老太诉称,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起诉与徐某离婚,法院判决位于操军镇某村的三间两层楼房归其所有,三间平房归徐某所有,但自法院判决生效后徐某一直强占该楼房,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腾出房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周老太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本院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该房屋归其所有;二是原、被告女儿徐某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霸占房屋的事实。被告徐某未出庭参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妨害权利人物权行使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原告周老太作为本案讼争房屋的财产所有人,其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侵权人妨害其权利的行使时,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但原告提交的徐某某的证言是能证明侵权事实发生的孤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且该证言中证人有把自己父母陈述为“其父亲徐某”、“其母亲周某某”的字样,这些言词均非第一人称口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该证言有非徐某某本人书写的可能性。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故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既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谈到:“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尤其在民法范围内,他(法官)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法官不是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事情的经过,法官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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