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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借款 疏忽自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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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幸昀  发布时间:2016-08-31 17:33:45 打印 字号: | |
  8月25日,被告李某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一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一边还在和承办法官说:“只怪自己帮人借钱周转不懂法,搞得自己成被告,这次长记性,下次再也不做这种事了。”

  原来2014年5月,被告李某的朋友急需用钱找到他,希望李某能帮忙借笔钱。看到朋友有事,被告李某便找到原告彭某借钱,朋友和彭某约定借款10万元整,二个月内归还,月利息2%。等到要出具借条时,朋友又跟李某说要其帮忙帮到底,帮他出具借条。于是李某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彭某出具借条,彭某遂将现金出借给了李某的朋友。借款后,李某的朋友一直没有还钱,彭某催款的急找到李某,被告李某的父母还以为是儿子真的借了钱,于是帮忙支付了二个月的利息。等到被告父母还钱后才知道自己儿子是帮朋友借钱,钱都没有经手。借条期限届满后,彭某多次找李某的朋友催讨未果,又找被告李某催讨,李某认为自己只是帮人借钱,借多少利息多少都是他们约定的,借的钱彭某也当场给了李某的朋友,自己重头到尾都没有接触钱,当然彭某只能找真正借钱的人。于是原告彭某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向被告李某解释,如果有案外因素,应谁主张谁举证,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李某一直无法提供证据,只能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彭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利息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彭某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最后法官也提醒李某,帮人借钱不等于帮人写借条,法律关系上真不能疏忽大意,不然就只能自己担“债”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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