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酒店就餐擅自加酒精被烧伤,要求酒店与加害人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8月20日12时许,原告陈某与同事段某、李某、许某等六人前往华容县某酒店就餐,因火锅炉酒精熄灭,李某多次叫店老板加酒精无果,同桌的段某便随手提起酒店放置在包厢内的用塑料鼓装的液体酒精添加,因火锅炉温度过高造成酒精火焰四射,致使陈某被烧伤。
陈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16天,支付医药费15948.58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休三个月。原告陈某被酒精烧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5-2016)》计算为: 医药费15948.58元,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971.2元,误工费9435.99元,残疾赔偿金为42638元,另外,残疾赔偿金认定为5000元,交通费认定为200元。陈某被酒精烧伤的经济损失合计为75873.77元。
【法官说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酒店作为液体酒精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应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避免因占有、使用该危险物品而致他人损害,同时酒店作为公共场所,还应将自己占有、使用的危险物品放置在安全地方,以避免他人可随意接触或使用该危险物品。本案中,酒店的液态酒精放置在顾客可随意拿到的地方,并最终造成他人损害,因此,酒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受害人陈某及加害人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液体酒精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识。陈某在未确认安全也未获得饭店老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段某往刚使用过的酒精炉中倾倒液体酒精并引发酒精炉爆燃,致陈某受伤,二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因此,二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陈某被酒精烧伤的损害后果,陈某、段某与酒店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法院确认由段某对损害后果承担40%,陈某及酒店各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终判决:陈某的经济损失,由段某赔偿30349.51元,酒店赔偿22762.13元,陈某自负22762.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