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甲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登记在乙名下,该房屋由乙占有、使用,2015年2月,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随后办理了过户登记,将由甲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丙,甲得知该事之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且丙明知该房屋实际属于自己所有,采取了欺骗手段,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返还给甲。
【焦点】
在本案中,甲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甲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起诉,本案中甲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应当驳回甲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