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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车祸申请工伤遭拒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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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林 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6-09-02 17:24:03 打印 字号: | |

教师在上班途中遭遇单一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确认案件,原告蒋耕山系湘阴县一小学教师,2016年5月10日上午7时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因避让前方行驶的摩托车,急转弯时撞到围墙柱子上发生单一交通事故而受伤,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事后原告未报交警处理

原告所在单位依程序向湘阴县工伤保险中心为原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原告蒋耕山系单一事故,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提交的书面材料亦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故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节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一般性的交通事故,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本案中公安交通处理部门并未对原告蒋耕山所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蒋耕山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实际上等同于推定原告蒋耕山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此种推定没有实际根据,因此,被告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蒋耕山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原、被告双方对庭审查明的事实均予以认可,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当庭予以宣判,判决撤销被告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被告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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