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家犬,无论是在大街小巷还是公园广场都能看见一些人在遛狗,也常常因此引发一些侵权纠纷。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黎某支付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31668元。
2015年8月19日晚阵雨,23时许,雨停,地面潮湿,原告下班步行返回其位于本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某社区的出租屋。原告进入小区后继续前行,遇同小区住户被告黎某带其饲养的边境牧羊犬在楼下排便、玩耍。该犬毛色黑白相间、体型中等偏大,未佩戴牵引绳,被告黎某在旁看守。原告看到该犬后,因害怕而欲转身跑开,但刚转身便摔倒在湿滑的地面上。彼时,原告与被告及其牧羊犬相距十米左右。
原告摔伤后,被告等人送其至医院住院治疗13天,医疗费用共计2万多元。原告出院后继续到其他医院治疗38天,支付医疗费3500元。2015年11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被告饲养的犬为边境牧羊犬,该犬通常性情温和、不具攻击性,但因其体型中等偏大,事发时未佩戴牵引绳,原告作为对该犬并不熟悉的普通人,因心生恐惧而躲避符合常理。故原告摔伤与被告饲养动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原告作为四十多岁的成年男子,在被告饲养的牧羊犬并未对其进行攻击的情况下,未注意地面湿滑,选择转身跑开以躲避涉案犬的方式明显欠妥,对此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被告责任。法院依法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