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与婆婆李细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将李细某的左眼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5月9日10时许,李细某的女儿刘甲、刘乙二人到李某家中后得知李细某的伤是被李某打的,于是二人站在屋外骂李某,李某正拿着菜刀切菜,听到骂声便从厨房拿着菜刀走出来,双方吵了起来。刘甲先动手打了李某一巴掌,李某就抓着刘甲的头发,两人互相扯住头发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李某持菜刀砍了刘甲的左侧头部一刀,接着又将刘甲的牙齿砍掉了一颗,后又砍了刘甲的头部。经鉴定,刘甲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与被害人刘甲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李某赔偿刘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2000元,已一次性履行完毕。被害人刘甲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李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