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实务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欠条借条傻傻分不清”于是就问,借条和欠条到底有什么不同?不都是甲差乙的钱,那么欠条与借条到底有什么区别?
【案件1】2016年4月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李某人民币五万元整。张某,2016年4月5日。”
【案件2】2016年4月5日,被告张某买了原告李某价值人民币五万元的货物,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李某货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张某某,2016年4月5日。”
问题1:两个案件有什么区别?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的区别。案件一和案件二都没有约定偿还日期,从而导致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据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债权人款项,因为存在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拒绝给付的情况,从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
简单来说,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问题2: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会怎么样?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简单来说,如果甲对乙享有债权,而此笔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则法院不再保护甲的债权请求权,若乙向法院提出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则甲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
法官后语: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以免发生债权不能实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