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索要医疗费用未果,被告人李某将日常用品搬入被害人家中,强行搭铺,并开火做饭,在被害人家中过起了日常小居生活。当地村干部多次上门劝阻,均遭拒绝。近日,被告人李某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斗殴。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以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医疗费用为由强行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因索要医疗费用未果,被告人李某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不愿意离开。当日下午三时许,平江县梅仙镇派出所民警前来做工作仍拒绝离开。从2015年7月3日开始,被告人李某陆续将自家用的棉被、锅、盆等日常用品搬入被害人李移民家一楼大厅,搭起灶台,在被害人王某家大厅做饭。后来还搭建床铺。期间,被告人李某还擅自利用王某家的物品睡觉,使用王某家的食物做饭,并将小便拉在王某家的房间中。平江县梅仙镇及松山村干部多次上门劝其离开,均遭到被告人李某拒绝。2015年7月29日,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强制带离。
该院审理认为,李某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由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