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杜某(已判刑)等人在岳阳市云溪区岳化某厂一废弃的民房内开设赌场,李某系赌场老板之一,参与赌场分成。该赌场以转“毫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赌博有姚某、方某、“雷鸡婆”、“幺姐”、“二花姐”、“斌伢”、“三毛”、“辉伢”、“鸡婆”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多的时候有近三十人参与赌博,赌场开设一个多月,采取“抽水”的方式进行营利。李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经营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