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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起诉超诉讼时效,法院判决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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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6-09-09 15:46:24 打印 字号: | |
  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郭某某租用挖土机,后拖欠租金不还,二原告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才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10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用协议》,双方约定被告经营的华容县某乡某某二厂租用二原告的挖掘机、炮机等机械设备用于采石,租金每月76000元,于每月月底结清,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拖欠租金,2012年下半年双方通过结算后,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三张,载明:“欠条,今欠到郭老板挖机租金款壹万零贰佰伍拾肆元整,此据欠款人:李某某,2012年11月24日”、“今欠到,郭某某老板11月挖机租金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欠款人(签名):李某某,2012年12月7日”、“今欠到,郭某某老板挖机装山渣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元。欠款人(签名):李某某,2012年12月7日”。2012年12月7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款承诺》,承诺:“……李某某所欠郭某某、王某某的款项在明年开工时偿还……”。2013年,被告一直未在某某二厂开工生产,二原告虽多次去某某二厂找被告,因被告下落不明未果,事后,二原告也一直未通过其它方式主张租金。2016年5月3日,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租赁机械设备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清楚,双方因履行租赁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向原告支付机械设备租金62854元。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起诉主张的租金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就租金的给付,双方结算后共同约定“明年开工时偿还”,即2013年开工时偿还。虽然支付租金具体日期不确定,但具体履行期限应以不超过2013年年底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诉讼时效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此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因2013年被告一直未通过其它方式主张租金,故原告主张租金的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情形。计算到起诉之日止(2016年5月3日),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超过法律规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又超过了普通民事权利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二原告因此已依法丧失胜诉权。二原告称其一直在主张租金,并未丧失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上。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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