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一房二卖的现象并不鲜见,但这一套房屋的产权究竟归谁?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院判决由某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与房屋合法占有者熊某某之间的合同,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一审宣判后,第三人杨某上诉至岳阳中院。该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3月16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商业中心”1102号房屋一套。同年3月15日,原告以优惠价向被告支付了35万元的购房款,并交纳了产权办证费用1万余元。同年4月1日,原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此后即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于2013年底入住,但被告一直未依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5年,原告通过第三人得知,为了以房抵债,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与第三人签订了购买“某商业中心”九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就包括原告所居住的1102号房,且这些房屋买卖合同均已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因第三人多次要求原告交房,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的规定,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优先;既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先占有的优于后占有的;均未占有的,应综合考虑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考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