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有毒品犯罪前科,因利用商务车司机托运毒品进行贩卖,交易时人赃并获。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8月26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罗某单独或伙同王亮(已判刑)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冰毒)43.1076克。
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接吸毒人员刘某乙电话,收取刘某乙700元毒资后将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了刘某。
2015年8月28日13时许,覃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要求购买毒品,罗称自己在岳阳,随后被告人罗某电话联系商务车司机王某,要王某接到货后转交给他人,并帮忙收取毒资。王亮在约定地点准备与覃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王亮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3包,净重19.800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净重1.9232克。
2015年10月28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加油站附近将被告人罗某查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3包,净重3.1836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0.0532克;疑似海洛因1包,净重18.1471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有毒品犯罪前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