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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能随便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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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峰  发布时间:2016-09-12 09:29: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担保人黄某乙承担保证责任。

黄某甲因酒店装修欠丰某材料款10万元,在此这后,黄某甲又因酒店开业缺乏流动资金,向丰某借款30万元,前后两笔款项黄某甲向丰甘出具了40万元欠条,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丰某要求黄某甲还本付息,遭到黄某甲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黄某乙见状后,为化解矛盾,便出面调解,并应丰某的要求在借条上作了“担保”签名。时隔不后黄某甲失踪,丰某要求黄某乙承担保证责任,黄某乙以当初只是为了化解矛盾并非保证黄某甲还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乙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既然知道自己行为的意义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保证人签字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于法人合,最终法院判决黄某乙对黄某甲所欠丰某的债务承担保连带偿还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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