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卖给自己的摩托车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最终得不偿失获刑罚。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底,“黑皮”(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因欠被告人冯某4000元钱,分别于2013年11月的一天和2013年12月4日,将无合法手续的一辆红色豪爵两轮摩托车、一辆蓝色建设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交给被告人冯某用于偿抵债务,被告人冯某明知该摩托车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经查,红色豪爵摩托车系被害人何某所有,于2013年11月22日被盗;蓝色建设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系被害人贺某所有,于2013年12月4日被盗。
2013年12月6日,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证意见书认为,被盗的建设雅马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04元,被盗的红色豪爵HJ125K-A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70元。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用于抵偿债务的摩托车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冯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