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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继子女是法定义务,夫妻离婚时不能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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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莲芳  发布时间:2016-09-13 18:14:32 打印 字号: | |
  辛辛苦苦抚养继子女几年,离婚时能不能要求补偿或者返还抚养费?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就此作出了答复。

  童某(女)与李某(男)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童某系再婚,与前夫生育有一男孩,童某再婚后,小孩一直随两人共同生活,李某对小孩尽了必要的抚养义务。后童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某对离婚及继子由童某抚养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已经抚养继子7年,要求童某补偿损失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小孩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内容的继父与继子关系,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对继子进行的抚养教育,属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在原、被告离婚时,被告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补偿其支付的抚养费。故对李某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李某因抚养子女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经法院调解,童某自愿给予了李某经济帮助20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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