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原告的钱我早已经还了,这张条据不是我打的,我可以肯定。”在法庭开庭时被告张某对原告邵某提供的欠条振振有词,崭钉截铁地向法官作出了以上陈述。
案情是这样的,张某与邵某因买卖饲料发生业务往来,时间长达三年之久,邵某将饲料销售给张某,张某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尚欠邵某货款6.3万元,张某向邵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然而不久后,张某就离开原住所地付广东打工,邵某不知其去向,且电话也联系不到。邵某多方打听,仍没有消息,一晃三年时间过去了。一次偶然的机会,邵某在送货到邻县时突然看到了张某,得知其在当地经营一家餐馆,邵某真有一种“踏破铁鞋无觅去,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感觉。面对邵某的追债,张某答复只能还一万元,然而在法庭张某却一概否认,连原告手中的欠条都不承认是他本人所写。邵某为了使自己的证据更为充分,当庭自己申请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法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许了邵某的申请。
当法院根据鉴定部门的要求通知张某来法院书写其名字一百遍后,明显看得出张某的手有些擅抖,额头也不停地冒汗。第二天,让大家觉得奇怪的是,原告邵某来法院要求撤诉,问其原由,原来被告前天晚上已与他协商处理了同意付款给他,他也不必再通过法院向他追款了。看到邵某得到令其满意的结果,真庆幸他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一些试图逃避责任的“老赖”无处可逃,彰显了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