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甘某某、中华联合财险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甘某某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原告任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责任划分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任某某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6条作出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采信。
被告甘某某则抗辩称,原告任某某无证驾驶不准上路的两轮摩托车,在正常道路上突然左转弯,与被告甘某某驾驶的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应由原告任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通过庭审调查以及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的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任某某无证驾驶且在左转弯时逆行了一段距离,未注意对方来车也未让直行车优先通行,被告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减速慢性,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将事故责任的划分调整为同等责任,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甘某某对此责任划分亦未再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