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借条起诉,被告却以“砍雄鸡”的传统方式发誓:借款已全部还清。日前,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由被告刘某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5.1万元。
家住湘阴县鹤龙湖镇东垸村的刘某因需资金周转自2014年7月开始多次向周某借款,2015年2月13日双方结算后共向周某借款本息共51 000元。2015年2月18日,4月11日刘某分别向周某分别出具两张50 000元借条,2016年2月6日刘某向周某偿还了100 000元,并收回了上述两张借条后,周某又拿2015年2月13日的借条向刘某讨要借款,但刘某以此借条是由50 000元本金和1 000元利息组成的,约定于2015年2月18日还款, 2015年2月18日因刘某无力偿还,在向原告说明情况又支付了1000元利息的前提下,重新出具了一张50 000元借据,因当时较忙忘记收回2015年2月13日借条的至湘阴法院。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该借据的由来,以及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仅认为该笔借款实际是在2015年2月18日重新出具借条时忘记收回的一笔空头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本案系民意借贷纠纷案,作为本案唯一有效证据的借条,刘某对其真实性不予否认,且双方借款数额较小,周某并无提供借款不能的情况存在,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