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3月3日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平江县公安局石牛赛派出所民警对大坪乡被告人邓某家中依法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邓某家一楼卧室内查获长约一米的自制鸟铳一支,现场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被告人邓某的这支鸟铳系其于2013年在一村民处获得。被告人邓某无持枪证。
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被告人邓某所持鸟铳为前装药式自制单管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