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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砸撬汽车玻璃盗窃11起 获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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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志勇  发布时间:2016-09-21 08:3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侯某伙同周某、符某(另案处理)、梁某(在逃)等人通过商量策划先后窜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湘阴县城区、汨罗市城区、平江县城区等地,通过撬、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其中,被告人侯某参与盗窃作案11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887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时,造成他人的其他财物损毁,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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