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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坦白,被告人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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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6-09-22 08:38:0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胡某盗窃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笔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先后在华容县章华镇盗窃3次,盗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8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9日7时14分许,被告人胡某在被害人吴某经营的某某绿植店内,偷走一个棕色女士挎包,包内有现金6200元。

  2015年8月22日13时27分许,被告人胡某在被害人贾某经营的手机店内,偷走一部白色OPPO牌R8205型手机,后以500元销赃。经鉴定,该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780元。

  2015年8月19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胡某在二桥西路的“某某养生会所”内偷走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和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后将两部手机以700元销赃。经鉴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笔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笔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上。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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