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一项重要内容,如网购物品的传递,原材料、半成品的传递等等。物流托运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随之出现的托运物品被丢失、损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而诉至法院。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岳阳某物流公司损失12176元。
2015年8月29日,某电气公司委托原告运输14台电控柜到福建某公司。原告则委托被告运输,被告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司机黄某驾驶被告公司货车到某电气公司装货,货物即14台电控柜均由某电气公司的员工装车,装车时被告司机未提出货物有损坏。2015年9月1日货物到达福建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收货时发现其中一台电控柜外包装明显损坏而拒收。经原告与某电气公司协商,被拒收的电控柜经原告返修工产生费用24351元。事后,原告就货物损失赔偿向被告公司追偿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受托的电控柜到达目的地后,其中一台电控柜受损造成原告损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电控柜受损的原因无法确定,对损坏结果的发生,原、被告均有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法院酌情由原、被告各承担50%。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