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均表示无共同子女。离婚后一方却以子女名义向对方索要子女抚养费。最近,平江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匪夷所思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李某(女)与向某(男)于200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5日李某生育一女儿。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7年3月2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因向某曾怀疑女儿不是其亲生,办理离婚登记时,李某赌气表示双方无共同子女,故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一栏为“无共同子女”。离婚后李某一直独自抚养女儿。2016年,李某以女儿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向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向某对此却认为,李某在离婚登记时表示双方无共同子女,即否认女儿与向某存在亲子关系,向某对女儿则不存在抚养义务,故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拒绝李某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
该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登记时表示无共同子女,但不能否认女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事实,向某没有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李某女儿与向某存在亲子关系。向某与李某离婚后,对李某抚养的女儿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后本案经过调解,向某同意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直至女儿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