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作为王侯的法官在面临是与非之间的抉择的时候,依靠着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基本都能在两者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是在是与是之间,比如说隐私权与生命权两个正当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法官的你将会怎么办?选择隐私权放弃生命权,还是选择生命权放弃隐私权,是不是只能在两者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亦或是有更好的处理办法?
大家还记得“纽约时报诉美国案”吗?兰德公司藏有一份列为最高机密的五角大楼文件,兰德公司的有关人员认为该份文件应当予以公开,想通过国会向行政分支施压,但国会议员认为这样属于泄密,未予通过。于是兰德公司的职员找到了纽约时报,纽约时报开始连载文件的部分关键内容。纽约时报刊登后,纽约时报接到司法部长的电报,要求立即禁止连载并归还文件。当时在伦敦纽约时报发行人苏尔茨伯格接到电报后考虑良久选择继续发行。后政府要求法院发出禁令,禁止《纽约时报》刊载,地区法院6月15日听取政府意见,向纽约时报发出暂时禁令,以便政府向法院陈述理由。地区法院认为政府提供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正当的,拒绝颁发永久性禁令。政府不服向第二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纽约时报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请求临时审理,要求美国联邦法院直接审理此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面对出版界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与美国政府的国家安全利益、国家保密的权利这两个正当权利发生冲突时,会如何选择的呢?当时法官内部之间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分为两派。有的法官认为,美国是一个开放的、注重人权的国度,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法官则认为这份文件的公布将会威胁到国家安全,为了国家利益着想,不应当在予以继续披露。最后还是布伦南和怀特大法官说政府充分没有证明这些文件是机密,也没有证明这种机密将导致危害,如果政府不经举证就可以以行政特权为由让法官发出禁令,那就越过了宪法给它的限制,要是这样下去三权分立就成了空话。此案中,布伦南和怀特大法官并没有直接说明这两个权利哪个更重要,而是给政府设置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证明责任即事先证明这些文件是机密并且导致了社会危害,这个裁决看起来对政府不利,但是一旦新闻媒体基础披露导致国家安全利益直接损害的时候,新闻媒体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无独有偶,我国也有一起“开瓶费案”,就是在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之间发生冲突。一审法院直接在两个权利之间作出了选择,判令商家败诉。裁决一出,商家立即上诉,并引起了餐饮企业和消费者协会的声援,稍有不慎则会引起社会冲突。二审法院以商家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已明示消费者要收取开瓶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令商家返还消费者100元。一个案子,同一个判决结果,说理不同引起的社会效果完全不同。
上述两个案件中有着无数相同的地方,法官同样面临的是与是之间的抉择,第一个是出版自由与国家安全利益,第二个是公平交易权与自主经营权,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即会引发社会性的争论。在面临这类情况下,我们不妨学习这两位法官的经验,不直接在两个正当的权利之间作出选择,因为无论你选择哪一方正当权利都会引发新一轮的争吵,最好的处理办法便是向上面两位法官一样将实体上的争论转化为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足、举证不足,这不失为解决此类案件的一个比较好的方法。